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七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柯慶桐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折合銀元五十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五千五百元,折合新台幣一萬六千五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六千四百五十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