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七七五號
原告南投縣國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玿琛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被繼承人 王阿信 與原告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約定:立約人對於貴會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揆諸前揭之規定,王阿信與原告間合意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被告繼承被繼承人王阿信之一切債權債務,該合意管轄契約亦應對其發生效力。從而,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