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六一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盛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八三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券,號碼86E01567D、86E01560D,面額各新台幣壹佰萬元,號碼86E00160C,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共叄張,合計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之有價證券,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後經經濟部核准更名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八十三年度全三字第四八一六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曾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存單六張,合計新臺幣(下同)二百四十萬元之有價證券為擔保金,並以本院八十三年度存字第四○八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嗣再依台北地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一○號准予變換提存物之民事裁定,改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券,號碼86E01567D、86E01560D,面額各一百萬元,號碼86E00160C,面額五十萬元,共三張,合計二百五十萬元之有價證券,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八三四號提存事件提存,變換首開提存物在案。茲因台北地院已以該院九十年度全聲字第三號民事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確定,且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並經本院撤銷上開假扣押之執行命令在案,聲請人復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業據聲請人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及准予變換提存物之民事裁定(以上均為影本)等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八十四年度執全字第一七號假扣押執行卷宗及八十三年度存字第四○八五號提存卷宗、九十年度存字第三八三四號提存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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