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82號

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方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