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1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秀玉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呂宗偉
簡裕政 許雅涵 陳秀梅 蔡明勳 許添評 許哲瑋 蔡佩君 蔡政宏 蔡福財 鄭麗蘭 孫植信 侯婷嫻 張簡文彥 林美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1日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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