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他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他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他字第4號原告 謝其燈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謙 訴訟代理人 米承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戴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所為之本院107年度他字第4號民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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