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9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張世興 律師破產人 黃葉冬梅 監查人 鄭中平 上列聲請人就黃葉冬梅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黃葉冬梅之破產事件,已依分配表將破產財團分配完結,爰檢陳分配報告及匯款單據等資料,聲請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查本院前於民國97年6月4日以96年度破字第9號裁定宣告黃葉冬梅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因破產人之破產財團財產合計新臺幣(下同)9,691,639元,經破產管理人作成分配表,聲請本院於107年6月6日裁定認可後,公告期滿無人異議,隨即由破產管理人扣除破產財團費用後分配予各債權人,此有聲請人所提分配報告、債權人陳報匯款帳戶資料、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影本等可資憑佐,經核尚無不合,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