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69號抗告人 林龍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廖苡妡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