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149號聲請人 劉烱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進賜林明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林明義」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票上姓名 林義朋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