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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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四五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鄧智波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