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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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一七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
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林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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