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投簡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二九О號
  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柒拾肆萬
玖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應繳納上訴裁判
費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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