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
核退毒偵字第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持有
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毒品海洛因淨重肆點陸貳公克沒收銷毀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