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屏小字第三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接獲詐騙集團電話恫稱其子 陳維國 已遭綁
架,如不依指示付款即剁其子之手,其因於電話中聽似其子哭泣之聲,懼而於同
日在屏東市○○路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匯款二次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八
萬元及十萬元至被告在富邦商業銀行設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嗣經其查證結果其子並未遭綁,即於同日報警處理並凍結上開帳戶內尚未經
領取之剩餘匯款三萬元,爰訴請被告應返還原告三萬元。
三、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屏東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富邦銀行存摺類存款存入憑條影本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向富邦商業
銀行調取之客戶存提紀錄單所顯示之存提往來明細相符,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
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
在。綜上所述,被告受取原告所匯款項既無法律上之原因,已致原告受有上述金
額之損害,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於法即無不合,
所訴自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小額訴訟,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孫國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