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簡字第三一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新港鄉南港村南港二一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日
                   書記官林雅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