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三О二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訴訟代理人 卓川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零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陸佰零玖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