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3年度斗小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三О二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訴訟代理人  卓川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零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陸佰零玖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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