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34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34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