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3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繆璁律師複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2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