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841號上訴人乙○○
之5被上訴人甲○○上訴人與甲○○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100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限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藍文祥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