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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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258號
反訴 原告 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隆
反訴 被告  鴻毅 國際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
第26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反訴原告所提出之反訴倘不符合上
開規定,自非合法,且因訴訟性質之歧異而無從補正,應裁
定駁回其反訴。
二、查反訴原告針對反訴被告所提出之本訴為反訴,因反訴被告
所提出之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元屬
簡易訴訟程序,然反訴原告所提出之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
75,000元屬小額訴訟程序,兩者為不同種訴訟程序,依上開
說明,反訴原告所提出之反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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