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詩結選任辯護人洪惠平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5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詩結係設於大陸地區湖南省之今朝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今朝農業公司)之員工,於民國99年
10月10日凌晨零時起至同日凌晨1時許止,在大陸地區湖南省永州市○○○區○○路○○號2棟4樓C室之今朝農業公司宿舍客廳內,因不滿該公司經理 喬玉瑋 責備其在外與他人發生停車糾紛,可能影響公司,心生怨恨,竟於傷害之犯意,先前往該公司宿舍之廚房,拿出菜刀2支,隨即前往該公司客廳,持菜刀砍向喬玉瑋之臉部,致使喬玉瑋受有右眼上、下眼瞼及周圍裂傷、右眼球結膜裂傷、右眼上、下淚小管離斷、右眼眶下壁劈裂性骨折等傷害,同事 謝東洲 見狀上前相救,陳詩結則趁隙逃逸。嗣經喬玉瑋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
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事後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