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埔刑簡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埔刑簡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埔刑簡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秋雯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埔刑簡字第15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該判決書正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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