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5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55號原告 洪平欣 訴訟代理人 徐湘生 律師被告 李濯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家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