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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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監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監字第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乙○○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乙○○之親屬系統表(指民法第1111條、第1113條所列之親屬,包括乙○○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與乙○○父母同輩之伯、叔、姑、舅、姨,與乙○○同輩之兄弟姊妹,如無親兄弟姊妹,應列堂表兄弟姊妹,均註明其等存歿情形,併附戶籍謄本,不得漏列任何一人)。
三、依民法第1131條所列成員(如前項所示),依法召開親屬會議之會議紀錄(聲請狀所附親屬會議成員於法不合)。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楊惠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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