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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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8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戊○○被告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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