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7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多次竊盜前科,復有多名共犯未到庭,本院前因而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並予以禁止接見。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