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9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犯詐欺等4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102號判決,及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05號判決、96年度訴字第441號判決暨96年度聲減字第594號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裁定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