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一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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