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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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6號

聲請人公爵名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玉敏

訴訟代理人 邱培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柏伊 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065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欠2,97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1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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