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289號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在赫 即 吳鳳明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鄭在赫即吳鳳明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748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本院已定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下午2時4分許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如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