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調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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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578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張文福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業於民國110年3月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則依相對人之狀況,其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即喪失當事人能力,且亦無從補正,顯有不能調解之情事,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張宏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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