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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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勞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上字第47號上訴人甲○○○○○○(中.訴訟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
宋一心 律師 孫則芳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捌拾肆萬元(見本院卷第6頁反面民事上訴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