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2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豪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626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1,0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