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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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乙○○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