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下營鄉上帝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巳○○被告U○○
K○○甲○○○壬○○○癸○○M○○A○○○P○○J○○B○○W○○R○○乙○○○卯○○T○○地○○○申○○Y○○X○○○
號亥○○○宙○○G○○○子○○
號H○○S○○○黃○○a○○宇○○○庚○○E○○戌○○○F○○戊○○丁○○寅○○陳德午○○O○○天○D○○○己○○C○○辛○○L○○○I○○Z○○○辰○○○未○○丑○○○酉○○N○○○丙○○V○○玄○○Q○○○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八十萬七千七百元(參卷附臺南縣稅務局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列印之九十八年期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八千八百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