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文升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茂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