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三三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九三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鄭佾瑩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梅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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