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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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四一號
原告顯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昆化 右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零伍拾肆萬叁仟叁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