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一一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黃鵬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光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光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捌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壹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及被告個人之最新到院,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逕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巫玉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