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八一號
原告甲○○被告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台北市○○區○○○路○段○○○巷○○○號三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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