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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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0三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園區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貳仟零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叁佰貳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提出繕本及證據影本一份。另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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