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三四號
原告苗栗縣苑裡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清波 訴訟代理人 鄭滄琪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
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五六九號事件業依被告甲○○之聲請撤銷確
定證明、亦經原告撤回支付命令之聲請,且該院九十二年執天字第三0八號強制執行事件業經原告撤回執行,本件並無重覆起訴之情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