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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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六四號
上訴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肆佰零陸萬貳仟叁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壹仟玖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