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
乙○○男六右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學淵
法官蔡如琪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
乙○○男六右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學淵
法官蔡如琪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