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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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478號原告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1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