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66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林仕興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66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