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53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高雄縣政府、高雄縣橋頭鄉公所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14,0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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