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九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十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正。
二、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 黃秀銘黃秀傑黃秀端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已對被繼承人之配偶 黃張 腰治,第一順位繼承人黃秀銘、黃秀傑、黃秀端為拋棄繼承通知之書面暨回執(聲請書所附存證信函僅對 黃忠雄 通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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