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收受贓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20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偉成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617),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張偉成於民國99年10月15日上午6時許,在南投縣北山坑國道六號橋下,明知 楊秋亮 所持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主 陳秋萍 ,於99年9月30日上午5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里○○○路○○○巷○○○○號前遭竊)為來路不明之贓物,竟收受楊秋亮所交付之前開贓車,並受楊秋亮之託,駕駛該贓車載運鋼條1批600公斤及高壓變電箱1個等物品至快官交流道附近(收受贓物部分另行審結)。適於當日上午8時許,行經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快官派出所前,為警發現其所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為贓車,乃實施攔檢,詎張偉成拒絕停車受檢,並沿彰南路由南往北方向逃逸,員警 黃安祺鄭文聰 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巡邏車沿路開警示燈及鳴警笛追緝。迨張偉成駛至彰化縣彰化市○○路與聖安路口,未停等紅燈,沿彰興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在路肩闖越紅燈,先行擦撞 林昭惠 所有停放於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左側車身損害,。又於同日上午8時15分許,在台中縣大里市○○路○段○○號前,復擦撞前方由 林俊邑 所有而正停等紅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據告訴),造成該車右側車身受損,張偉成企圖闖紅燈,然因前方車輛甚多,無法如願,詎其為脫免逮捕,倒車衝警車及站立在巡邏車後方之正在執行職務之員警黃安祺,致黃安祺到地,並受有右胸壁挫傷、右腹壁挫傷、左膝挫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以此方式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施強暴 (其所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及同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部分業經審結),告訴人林昭惠提起告訴,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
307條所明定。查本件告訴人林昭惠告訴被告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林昭惠已與被告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因而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紀佳良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子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