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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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88號原告 莊政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霞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年籍、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9年12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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